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再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普科技有限公司、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普科技有限公司,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再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创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伟,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权辉,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塞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因被申请人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创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伟、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塞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三、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