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4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被执行人胡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4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