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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976号原告闫某。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冯春艳,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原告闫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被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性格各异,经常为琐事吵架,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子崔家源(2013年12月2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性格各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等均不符合事实,事实是:被告与原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二人感情更深,被告特别疼爱原告,对其百依百顺,邻居们都非常羡慕这对恩爱的小夫妻,公婆对这个儿媳妇儿也特别满意,也特别疼爱这个儿媳妇。婚后,二人很快有了爱情的结晶,儿子崔家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一家人其乐融融,每天欢声笑语。孩子出生后不久,原、被告就出去工作,二人工作期间,孩子由被告的母亲帮忙照看,原、被告也非常感谢母亲每天对孩子细心的照料,原告与婆婆的关系也特别好。所以说原、被告的感情非常好,并没有感情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原告撤诉,回家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之子崔家源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腊月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