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王洪宝、宋焕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王洪宝,宋焕荣,王士宾,王振学,王士举,布爱青,布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孙保奎,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宝,男。被执行人:宋焕荣,女,王洪宝之妻。被执行人:王士宾,男。被执行人:王振学,男。被执行人:王士举,男。被执行人:布爱青,女,王士举之妻。被执行人:布占广,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宝、宋焕荣、王士宾、王振学、王士举、布爱青、布占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士宾之妻杨先梅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