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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景峰新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陶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景峰新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陶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665号原告内蒙古景峰新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李晶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隽,男,162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景峰新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隽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景峰新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