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大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547号原告: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恰普河路陈海军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树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莉,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周大刚,男,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源县新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清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