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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邑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峰与张国福、杨燕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张国福,杨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张国福。被执行人杨燕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福、杨燕君现共有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84.02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国福、杨燕君现共有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房屋(权【x】,建筑面积84.02平方米)一套。二、在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