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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纪现华与季维玉、崔元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现华,季维玉,崔元莲,曹德华,文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569-4号原告:纪现华,城镇居民。被告:季维玉。被告:崔元莲。被告:曹德华。被告:文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现华与被告季维玉、崔元莲、曹德华、文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现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文凤生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