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康达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康达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安市闽丰电机有限公司,陈石祥,吴秀霞,陈国斌,彭石明,陈妙芳,陈奶贵,黄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康达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奶贵,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闽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彭石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石祥,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秀霞,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石明,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妙芳,女,1973年9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奶贵,男,1961年8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月云,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康达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安市闽丰电机有限公司、陈石祥、吴秀霞、陈国斌、彭石明、陈妙芳、陈奶贵、黄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2016年2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安市康达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安市闽丰电机有限公司、陈石祥、吴秀霞、陈国斌、彭石明、陈妙芳、陈奶贵、黄月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