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10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前欢、谷生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汪前欢,谷生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丁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前欢,男,住芜湖市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谷生姣,女,住芜湖市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前欢、谷生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前欢、谷生姣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的房产(权证号201401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