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外山村122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外山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1966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5160.5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已执行1966元,其中转申请人1916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岭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