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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199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