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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剑云与X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云,XX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王剑云。被告XX清。委托代理人王本生,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剑云与被告X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剑云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於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