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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与撒怀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撒怀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89号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负责人:撒怀奇职务:主任被告撒怀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撒怀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