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吕双任与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任,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8631号原告吕双任,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1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英钢,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文,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任与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吕双任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双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双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吕双任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