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耿善良与朱敬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善良,朱敬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66号原告耿善良,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敬枫,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原告耿善良诉被告朱敬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耿善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耿善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善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善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耿善良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