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姚爱武,男,197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09291713,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630弄9号601室。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528号。负责人吕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法定代表人张崇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羿、顾璐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与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姚爱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姚爱武已预交),由姚爱武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