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庞永海与刘海福、孙冠伟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海,刘海福,孙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08-1号原告庞永海。被告刘海福。被告孙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海诉被告刘海福、孙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冠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账号62×××76中的存款22000元,冻结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