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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会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又名刘军标),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绛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7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患疾病,于2016年2月2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4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西镇派出所抓获,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绛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会提出上诉,绛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绛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绛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未认定强奸罪为由提出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绛刑补字第3号补充材料函要求绛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补充完毕。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群、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刘会以给张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张骗至其家中,后提出和张某某一起生活的想法,张不同意,被告人刘会便拿铁锹朝张某某右脚脚腕处殴打,张某某不从,便向大门外跑,被告人刘会追上将张拽进屋内,把屋门锁住,从门后煤球堆上拿起一把生锈的菜刀,将张摁到里屋的床上,用菜刀朝张两脚的脚腕处、肩膀上、脖子上和头部砍,致使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之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刘会将院门、屋门锁住,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期间多次用水果刀威胁、恐吓,强迫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8月17日张某某被儿子范某某、女儿郭某某解救。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范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2、贾某某、刘某某、刘某2、黄某某、徐某某、茹某某、苏某某、任某某的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会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会的辩解意见:我没有非法拘禁她,她在我家想去哪就去哪,我也没有强奸她,我没有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刘会以给张某某儿子介绍对象为由,将张骗至其家中,后提出和张某某一起生活的想法,张不同意,被告人刘会便拿铁锹朝张某某右脚脚腕处殴打,张某某不从,便向大门外跑,被告人刘会追上将张拽进屋内,把屋门锁住,从门后煤球堆上拿起一把生锈的菜刀,将张摁到里屋的床上,用菜刀朝张两脚的脚腕处、肩膀上、脖子上和头部砍,致使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之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刘会将院门、屋门锁住,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期间多次用水果刀威胁、恐吓,强迫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8月17日张某某被儿子范某某、女儿郭某某解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能够证实案件的来源;范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报案,我母亲被人非法拘禁了。2012年8月17日中午,我到绛县南樊镇范柴村姥姥家看望我母亲,因为我父亲去世后,我母亲一直在我姥姥家居住,到我姥姥家后,发现我母亲不在家,经过询问邻居得知,我母亲被董封村一个叫刘会的骗走了,我就赶忙到了董封村刘会家,开始他家大门紧锁,我敲门后,过了6、7分钟刘会打开了大门,我母亲看见我就往大门口走,我就和我母亲准备回范柴村,在回范柴村的途中我母亲告诉我:她是2012年7月16日被董封村的刘会骗到他家的,在此期间刘会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强奸,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不让她出门。我就来安峪派出所报警了。我一般一个月回范柴看一次我母亲,上一次是2012年7月16日中午看的我母亲。当时不知道,后来我母亲掀开衣服让我看了她身上的伤,我母亲的腿部脚腕都肿了,脖子上有刀伤;3、询问张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和我儿子范某某来报案,我被董封村的一个叫刘会的骗到董封村,他把我关到他家里,对我实施殴打、强奸。我原来结婚嫁到曲沃县北董乡山底村,后来我丈夫去世后,我就回到了绛县南樊镇范柴村娘家居住,2012年农历四月的一天,一个人到了我家,自称他是董封村的,叫刘会,到了我家后,我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你是不是叫张某某,我听董封村人说你找对象了,我给你找一个。”我说:“行。”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刘会领了一个老汉到了我家说是给我找的对象,问我同意吗?当时我告诉刘会不同意,他们就走了,到了农历五月,刘会领了一个北柳的老汉到了我家,问我同意吗,我没有同意,并告诉刘会:“以后不要再给我找对象了。”过了几天刘会又领了一个安峪村的老汉到了我家问我同意吗,我还是没有同意,我就这样认识了刘会。到了2012年7月16日,中午我儿子范某某给我送生活费,我儿子走后,到了中午2点多,刘会骑摩托车到了我家,和我闲聊了起来,说到了我儿子,刘会就问我:“你儿子找媳妇吗?”我说:“我儿子准备招亲。”接着刘会就说:“我董封村有个小姑娘长的可好哩,她家才盖起房子,招亲她家要六万元钱。”我说:“咱们去董封村见了那个小姑娘再说。”刘会说:“那现在咱们就走。”说完我就骑着自行车、刘会骑摩托车我们相跟着到了董封村,到了董封村东边刘会把我领到了一户院里,他说:“这是我弟弟家,他家没有人,我给他家看门。”说着我就跟着刘会进了屋里坐下,刘会就给我倒了碗水让我喝,我没有喝,我就搬了小板凳坐到了院里,刘会就跟着出来,我就对刘会说:‘赶紧去那个小姑娘家。’刘会说:“稍等一下。”说完后刘会就从院里拿起一把圆头铁锹,用铁锹把朝我右脚脚腕处打了几下,我就赶忙往大门外跑,我刚跑了几步就被刘会追上抓住手,拉到了屋里,刘会就把房门从里面锁住了,刘会从房门后面的蜂窝煤上面拿起一把生锈的菜刀,把我拽到里屋的床上,我当时坐在了床上,刘会就拿那把生锈的菜刀朝我脚上脚面上砍了几刀,接着又朝我肩膀、脖子、头上砍了几下,刘会停手后,我就不敢动了。我不知道刘会为什么打我。我右脚脚腕部有伤,那个菜刀生锈了,当时伤口没有破,伤口上含血了。肩膀、脖子上的伤口有含血,脚腕肿了。当时我叫喊了。到了第二天刘会对我说:“去东镇医院给你看看病。”我说:“我不去东镇,我要去南樊医院。”刘会说:“咱们去东镇医院给你拍个片子,把病看好,把病看好你就给我当媳妇,你不给我当媳妇我就拿刀子捅死你。”说完刘会就拿起一把长30多厘米,2、3厘米宽,单刃黑把的匕首。当时也没有去医院,刘会就把我锁在了屋里不让我出来,大小便都在家里的盆里,倒尿盆时,刘会把房门打开,把尿盆端出去,再把房门锁住,倒完到家后,再把房门锁住,就这样在刘会那住了两三天刘会从村里叫来了一个医生给我看病,医生号完脉后问我:“你身上有伤?”当时刘会在跟前站着,我不敢说实话,就说没有。过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里屋,刘会对我说:“我给你50元钱,我玩你一次。”我说:“你又不是我男人,我不让你玩。”接着刘会就拿起那把匕首对我说:“你不让我玩,我就捅死你。”我当时吓的就不敢动了,刘会就放下了匕首,把我按倒了床上,把我右腿上的裤子连同内裤脱了下来,我的另外一条腿上还穿着裤子,刘会就脱下他的衣服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一共发生了三次。当时我反抗了,当时我不同意就用手推他,刘会拿的匕首说“你再动,我捅死你。”我吓的不敢动了,刘会把匕首放到外间,返回里间和我发生性关系。开始刚到刘会家的时候,我说我要回范柴,刘会对我说:“你敢走,我就捅死你。”刘会每天都把那把匕首放在他身上,也不让我出房门,后来我对刘会说:“我的脚疼的不行,你给我找个医生看看。”然后刘会就把我锁在家里,他出去找了一个医生,到家里给我看了伤,给我开了点药,和我发生性行为后,刘会说:“我的底下疼,是不是你带的环割得我底下疼,找个医院把你环取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是农历六月份的一天早上,刘会骑摩托车带着我去五四一电厂去取环,出门的时候刘会对我说:“你出去不要胡说,胡说了小心回来我打死你着。”到五四一电厂路北的一个妇科门诊把我的环取了,取环的时候医生还问我:“你身上的伤是不是被人打的?”当时刘会在外面我不敢吭气,就“嗯”了一声,取完环后刘会就骑摩托车带着我回去了。当时到家里给我看病的是董封村里的医生,大概30多岁,叫小张。五四一电厂路北妇科门诊的医生是个女的,大概有50、60岁。我就这样一直在刘会家住到2012年8月17日中午12点多,听见有人敲门,听见个女人喊:“开门,开门。”刘会对我说:“是不是你女儿来了。”刘会就过去拿钥匙把院门打开了,我一看我女儿和我儿子找来了,我就说走,刘会过去拉住我女儿的胳膊说:“走,到家里喝口水。”我赶忙过去说:“不喝了,赶紧回家。”就这样我和我儿子、女儿一起回到范柴家中,回家后我把这一个月的遭遇给我儿子说了下,我儿子就和我来派出所报案了。大概是2012年7月份的一天,刘会以给我儿子说媳妇的借口,把我骗到他家,之后就不让我走,把我控制在他家中。他刚开始对我说我让他玩一下给我50元钱,我不同意,过了两三天,他拿了一把刀子对着我说不让他玩就拿刀子捅死我,我害怕他拿刀子捅我,所以就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后来他每次想和我发生性关系,就对我说不让他玩拿刀子捅死我之类的话威胁我,我没有办法害怕的不行,只能和他发生性关系,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我都不是自愿的,他每次都威胁我。我只记得他每次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他都说用刀子捅我之类的话威胁我。我记得当时给五四一电厂给我取环的医生说过,当时我腿上有淤青,那个医生问我怎么回事,我说让人打的,那人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刘会让我去取环;4、询问郭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2012年7月初,我和弟弟范某某去南樊镇范柴村找我妈,我妈不在家,我就问和我妈住在一个院子里的老太婆,老太婆给我说我妈跟着董封村一个男的走了,跟着谁走了她也不知道,我说董封村在哪里,她说她去问问西边的邻居说完就过去了。过了一会她过来说,那家的人在家捏包子呢,让我和弟弟过去问,我和弟弟就过去了,过去那家妇女就对我们说,你们先到了北柳,一直走就到了董封村西门,然后从西门往东走一截,找一个叫刘会的,说完我们就走了。来到董封村,经过打听找到了刘会家,当时刘会家的门在里面反锁着,我们敲了好几下,看见有个男人从里面的门缝了往外看,并说了一句娃子来了,我妈也从门缝里往外看,那个男的就回屋里了,估计是拿钥匙去了,过了五、六分钟,那个男的才出来,我就说怎么这么长时间不开门,刘会说刚才没穿衣服,说着就把门打开了,开开门我对我妈说你知道我们一个月来看你一次,知道我们找你你也不着急,我们没吭声,那个男的说他不知道我们两个住在哪了,所以没通知我们,我说你不知道我们在哪,为什么把我妈带走了,他没有说话,还拉着我的胳膊,让我们进屋里喝水,我甩开胳膊说你别碰我,这时我妈对那个男的说这事过几天再说,又对我们说走,我弟弟说车子呢,我妈没吭声,使了个眼色示意我们赶紧走,我们就走了。后来我看见我妈腿上、脚上、脚腕上、肩膀上有被打后留下的淤痕;5、询问张某2的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8日左右,刘会跑到我诊所对我说:“我媳妇在家里难受,有点拉肚子,小便不利,你去看看。”说完后,我就拿上听诊器和血压表跟着刘会来到他家,当时院门和屋门都用锁锁着,刘会用钥匙将锁打开,进到屋里后刘会说:“大夫来了,你出来看看。”说完后从里间屋里出来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出来后问我喝水吗,我说不喝让她坐下,这个女的就坐在了椅子上,我就给她号脉、量血压,在我号脉时这个女的说她拉肚子,一会小便点一会小便点。我号完脉给她说:“这是上火引起的膀胱炎、尿道炎、肠胃炎,给你开点药喝喝。”之后我就走了。过了五分钟后,刘会跑到我诊所将我开的药拿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当时这个女的给我说话时,时不时看刘会,我觉得这个女的有些害怕,当着刘会面不敢多说话。还给这个女的看过一次。大概是2012年8月13日左右,刘会领着这个女的来到我诊所,这个女的说拉肚子好了,还有些小便不利,我就给这个女的号脉、量血压,说还有些炎症没有消完,再给你拿点药。说完后我就到后面药房拿药,这个女的就跟进来看见没有人,掀起她右腿裤子让我看,说是被刘会打的,我就问她刘会为什么打你,这时刘会进来了,这个女的就没有说话拿上药就和刘会走了。这个女的腿上的伤不知道怎么造成的,只看见发青。这个女的当着刘会面不敢说话,我感觉她应该是被刘会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着呢;6、询问贾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五四一电厂对面开的诊所。2012年8月7日范柴村的张某某和一个男的来到诊所,那个男的问我取个环多少钱,我说10元钱,他说能行,然后我局给张某某取环,那个男的在外间等着,在取环的时候我发现张某某的双腿内侧、后侧都有淤青,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外面有人,不敢说,我就没有再问。取完环后,张某某就走了。我当时问过张某某,她当时一直摇头,表情很痛苦,我觉得她有难言之隐,不敢给我说,好像是怕别人听见。我感觉她挺害怕那个男子的;7、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刘会是堂兄弟,而且是邻居,但是我们两家关系不好,见了面都不说话,谁也不到谁家去。刘会领过一个女人回家,具体住了多长时间我知道,至少有半个月。我只见过那个女人出来过三次,不过每次她出来都是和刘会一起出来。只要刘会出门,他家的大门就锁着,他在家的时候,大门也是紧闭,有没有上锁我不清楚;8、询问刘某2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张某某是邻居关系,不过平时不多交往。2012年8月份最近一段时间不在家。刚开始不知道,后来我去地里的时候碰见张某某的大妈,我问她这几天怎么不见张某某了,她说被董封的人领走了,我说被谁领走了,她说被董封的王某领走了,我说哪个王某,她说不知道,说完我就走了。后来我董封村里的弟弟来我家走亲戚,我问他董封村有叫王某或是刘会的吗,他说有一个叫刘会的,我才知道可能是被叫刘会的领走了。我弟弟走后第二天张某某的儿子、女儿就来我家,问我张某某是被谁领走了,我说我也不知道是被王某还是刘会领走了,我只知道董封村一个叫刘会的,并给他们说了去刘会家的路,说完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听别人说张某某被她儿子和女儿领走了;9、询问黄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张某某是我侄女,这几年都和我在一起住。2012年农历5月28日下午,刘会来到我家找张某某,他说要给张某某的儿子找媳妇,还说董封村一家有一个女儿,长得好,家庭条件也很好,要招亲呢,让张某某跟着他去看一下,张某某就跟着刘会走了,之后一直没有回家。过了几天,邻居张某3经过我家门口的时候,问我怎么这几天没见张某某,我说被董封村的王某领走了,当时我并不知道领张某某走的那个人叫刘会,后来才知道,我说了以后刘某2就走了,最近张某某的女儿和儿子到我家找张某某,张某某不在家,他们就问我,我说我只知道她被董封村的一个人领走了,不知道叫啥,让他们去问问刘某2,因为刘某2娘家是董封村的,他们就去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0、询问徐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刘会是我叔伯外甥。2012年8月份刘会来到我家叫我去他家盘锅台,我刚开始没有去,他又来叫了我两次,我才去了,他是先回去的,我后来才去,我去的时候刘会家的门关着,我推了一下没推开,就说怎么还关着门呢,他说他在里面和泥呢,马上给我开门,说完他就把门开开了,进去以后我就开始干活,盘好以后在他家吃的饭,吃完饭我就走了;11、询问茹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刘会是同学关系。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我和我老婆苏小梅去刘会家串门,当时刘会和一个女的在家,我们去后那个女的给我们倒了杯水,我们就坐在一起聊天,因为他家没有电,屋里黑黑的,我感觉憋得不行,聊了几句我和我老婆就回家了。那个女的在刘会家待了大概有二十多天。我只见她出来过一、两次,每次都是和刘会一起出来的;12、询问苏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还有个名字叫苏小梅。刘会是我丈夫茹某某的同学。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我和茹某某两个人去刘会家串门,当时刘会和一个女的在家,我们去后那个女的给我们倒了杯水,我们就坐在一起聊了会天,之后就回家了。在刘会家的那个女人不是他媳妇。那个女人在刘会家待了大概有二十多天;13、询问任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份,我当时在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担任协勤。2012年8月29日我当天在所内值班,替刑警队的人看管过刘会。大概是2012年8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我当时在派出所值班,刑警二队聂红智、孙志强、张明雷等人来到我所,要求我们派出所协助办理刘会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我和派出所副所长柴鹏、协警陈继瑞到安峪镇董封村把刘会传唤到派出所,刑警队的人到刘会家勘查现场去了,让我协助看管一会刘会,我和刘会闲谈,问刘会到底是怎么回事,刘会说他从范柴村领了个老婆叫张某某,他想让张某某给他当老婆,让张某某在他家待了一个月左右,张某某在他家期间,他和张某某发生过多次性关系,现在张某某被她儿女找到领回去了,肯定是张某某的儿女报的案,他让我和刑警队的人说说,拿点钱看能把事情了了吗,给张某某儿女说一下,看能不能让张某某跟了他。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他当时给我说张某某同意。当时刑警队的人把张某某也叫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张某某身上有伤。我听刑警队的人说是刘会非法拘禁张某某期间打的。刘会说看张某某家人要多少钱了事。我当时知道张某某身上有伤,看管刘会的时候,我还问他,你让张某某当你老婆,还和人家睡觉,你打人家干啥。刘会当时哼哼唧唧的不承认是他打的;14、扣押物品清单,主要证实案发后绛县公安局从刘会手中扣押菜刀一把、铁锹一把、绳索一条、水果刀一把的情况;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内容:中心现场位于绛县安峪镇董封村刘会家,该家东邻该村张发元家,南邻该村徐武兵家,西邻该村贾小八家,北邻该村刘某某家和许合家。刘会家西房三间,格局为南二间为客厅北一间为卧室,经勘查所见:在刘会家客厅南墙处东西向放置一组合柜,组合柜西边紧靠墙处放有一把长145cm的铁锹,在与客厅门正对、紧靠西墙放有一张桌子,桌子上的水果盘里放有一把长20cm的水果刀,在卧室的东北角放置一东西向的双人床(两个单人床),双人床东南角紧靠东墙的地面上放有一把生锈的菜刀,菜刀长30cm,在双人床西边床下有一长约80cm的军绿色绳子;16、出示菜刀、铁锹、水果刀、绳索,被告人刘会当庭不予辨认;出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照片,被告人刘会当庭不予辨认;17、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刘会的出生年月日是1960年2月3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18、被告人刘会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4、5月份,我认识张某某了,张某某一个人生活想找个家过日子,我给她介绍了几个对象都没有说成,我也是一个人想和张某某一起生活。到了7月份的一天,我骑上摩托车到南樊镇范柴村张某某家,给张某某说我家有一砖到顶的七间房子,你给我当媳妇。张某某说要到我家看看,我就骑上摩托车在前,张某某骑上自行车在后,来到安峪镇董封村我弟弟刘齐会家,到了后张某某一看是三间西房还是土房子,张某某不愿意就要回,我不让她回,张某某说她有病,让我把病给她看好,她就给我当媳妇,我问她是不是糖尿病,要不是糖尿病的话,就给她看。张某某就在我家住下了,过了大概二十多天,我和张某某在家干活,听见门外面有一男一女叫门,我就问张某某是不是你孩子,张某某就跑到门跟前看了一下过来给我说是她家里人,我就回到屋里穿上衣服拿上钥匙去把院门锁开开,张某某家人进来后没有说几句话就带着张某某走了。为了让张某某和我过日子,我骗她说有一砖到顶的七间房子,我不说有一砖到顶的七间房子,张某某就不会跟着我来安峪镇董封村。张某某在我家居住的这段时间内,我和她就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两项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会辩称的“我没有非法拘禁她,她在我家想去哪就去哪,我也没有强奸她,我没有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刘会采用院门上锁等手段,使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长达一月之久,期间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会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铁锹一把、绳索一条、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虎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