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文成兵、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文成兵,肖利,王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48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代表人罗庆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文成兵,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肖利,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成兵、肖利、王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2014)青民二初字第7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壹套。现前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948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