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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广勇、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等与李新立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勇,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李新立,阮秀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880号原告黄广勇,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新立,男,约40岁,住西平县。被告阮秀雄,男,约40岁,住焦庄乡西平县。原告黄广勇、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立、阮秀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新立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黄广勇、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广勇、西平县骏马石油花园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0元,退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