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潘正德与虞海鸣、郑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德,虞海鸣,郑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243号原告:潘正德。委托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海鸣。被告:郑丽丹。原告潘正德与被告虞海鸣、郑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92000元及利息损失赔偿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告虞海鸣结欠原告潘正德借款492000元,由被告虞海鸣出具欠款欠据交原告收执。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海鸣、郑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潘正德借款49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0,由被告虞海鸣、郑丽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