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天山与杨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山,杨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42号原告王天山,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海杰,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山与被告杨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减半收取305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