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华峰与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峰,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52号原告张华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骞匀,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健新,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峰诉被告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任兰祥审 判 员 王道阳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