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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华峰与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峰,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52号原告张华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骞匀,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健新,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峰诉被告万正华、张骞匀、白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任兰祥审 判 员  王道阳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