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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存保与被告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天水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存保,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天水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335号原告姚存保,男。委托代理人张新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山,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天水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复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存保与被告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天水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存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姚存保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存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存保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 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