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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陈永洪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3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永洪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4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维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达新、钟英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洪(系新会区会城洪兴美食店的实际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16号120。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3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永洪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永洪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经营的新会区会城洪兴美食店门口道路摆放餐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永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陈永洪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交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催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3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永洪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