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2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