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平申请执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被执行人王海鹏本院在执行张小平申请执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于2015年10月19日保全了被执行人王海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