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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戚小清等与陈玉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小清,戚彬,何生贵,苏义华,苏军,陈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戚小清,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阳棚坳村4社,身份证号:510522197204056477。申请执行人戚彬,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阳棚坳村4社,身份证号:510522196612266479。申请执行人何生贵,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农民,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福利村9社,身份证号:不详。申请执行人苏义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市人石蟆镇杨柳绿贡村四组,身份证号:510225196401032034。申请执行人苏军,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市人石蟆镇杨柳绿贡村四组,身份证号:500318198808244374。被执行人陈玉春,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凤鸣镇农化村9社96号,身份证号:5105221970010162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戚小清、戚彬、何生贵、苏义华、苏军申请恢复执行陈玉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玉春尚欠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戚小清、戚彬、何生贵、苏义华、苏军等四人工资216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用1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玉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小清、戚彬、何生贵、苏义华、苏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玉春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戚小清、戚彬、何生贵、苏义华、苏军发现被执行人陈玉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