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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廖某珍与廖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珍,廖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珍。被执行人廖某玲。申请执行人廖某珍与被执行人廖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号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某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玲在银行有存款,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