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廖某珍与廖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珍,廖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珍。被执行人廖某玲。申请执行人廖某珍与被执行人廖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号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某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某玲在银行有存款,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