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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892号原告:黄某,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武峰,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李婉丽,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见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