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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来珠与陈其聪、XX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珠,陈其聪,XX义,陈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来珠,女,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陈其聪,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XX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玉连,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周亚珠与被执行人陈其聪、XX义、陈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其聪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85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来珠;被执行人XX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85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来珠,被执行人陈玉连对上述XX义的赔偿款项的70%即339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周来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0元及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其聪、XX义、陈玉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已执行到陈其聪案款532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有关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XX义、陈玉连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XX义、陈玉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