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与石某伟、洪传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石大伟,洪传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75-1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住所地谯城区。经营者:乔祥青,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大伟,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洪传敏,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诉被告石大伟、洪传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的经营者乔祥青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21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洪传敏名下位于谯城区华府翡翠庄园别墅二期10#楼1层103室(合同备案号:xx)。2016年4月13日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的经营者乔祥青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小拇指汽车微修中心的经营者乔祥青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传敏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华府翡翠庄园别墅二期10#楼1层103室(合同备案号: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