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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国花与宋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花,宋伟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124号原告刘国花。被告宋伟星。原告刘国花与被告宋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国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伟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花撤回对被告宋伟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