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周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368号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邓在奎,经理。被告周欣,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仁寿县始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江安县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