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初155号原告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12层12B、C、D。法定代表人陈有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铭辰,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法定代表人王昆。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区滨河大道南水岸金钻大厦西楼13层。法定代表人闫喜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