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楠楠与韩振金、杨海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楠楠,韩振金,杨海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楠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韩振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海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