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应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