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建章与洛阳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章,洛阳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23号原告杨建章,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子峰,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系杨建章之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庆勋,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章诉被告洛阳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建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章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