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与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千里,林霄,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路888号(武黄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千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东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林千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黄路南侧(东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林千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千里。委托代理人:苏维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霄。委托代理人:苏维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叶贤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千里、林霄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千里、林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千里、林霄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457元,减半收取4728.5元,由上诉人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千里、林霄负担。审 判 长 柯 君审 判 员 黄剑萍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