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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张波、代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东,张波,代奎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33号原告李明东,农民。被告张波,农民。被告代奎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东与被告张波、代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