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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权荣能与杜锦兵、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锦兵,权荣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锦兵。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荣能。法定代理人文华萍。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莉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杜锦兵与被上诉人权荣能、原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5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杜锦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杜锦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锦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锦兵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为804元,由上诉人杜锦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欲晓代理审判员  张 煜代理审判员  张冀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