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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严志凯严某某与黄卫勋黄某某、黄龙生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勋黄某某,黄龙生黄某某,严志凯严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卫勋黄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龙生黄某某。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振海,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严志凯严某某,个体。委托代理人邓方阳,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卫勋黄某某、黄龙生黄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进行审理。上诉人黄卫勋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海,被上诉人严志凯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方阳到庭参加诉讼,黄龙生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损失事实方面不清,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没有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黄卫勋黄某某、黄龙生黄某某。审判长  周荣参审判员  林超师审判员  玉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