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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868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阿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