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868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阿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