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卫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马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94号原告卫某。委托代理人卫珍珍。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