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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蔡仁文与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仁文,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蔡仁文。委托代理人陶俊武,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86号。法定代表人刘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彬,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燕,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仁文与被告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蔡仁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仁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仁文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0元,由原告蔡仁文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