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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永志、龙江勇等与莱恩宏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熊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志,龙江勇,莱恩宏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熊金水,钦州市钦南区云龙副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341号原告于永志,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原告龙江勇,男,1981年4月3日出生,穿衣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住钦州市钦北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钦,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恩宏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0层1座1006-1007号。法定代表人杨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立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金水,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第三人钦州市��南区云龙副食品商行,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号。经营者黄云龙,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志、龙江勇与被告莱恩宏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熊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永志、龙江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永志、龙江勇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永志、龙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9元,减半收取1924.50元,由原告于永志、龙江勇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