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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公司员工。被告黄辉,女,1984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主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