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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史四虎与崔峰、张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四虎,崔峰,张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201号原告史四虎。被告崔峰。被告张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四虎诉被告崔峰、张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四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四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史四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