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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宋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与张某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波,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刘彦波,职业农民,住安达市。身份证号:×××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小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永富乡众发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波诉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由本院院长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