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宋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与张某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波,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刘彦波,职业农民,住安达市。身份证号:×××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小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永富乡众发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波诉被告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由本院院长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公众号“”